日期:2011-12-26 09:35
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》(国税函[2004]45号)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的通知》(国税函[2007]446号)、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废液(渣)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》(国税函[2008]116号)相应废止。
附件:1.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
2.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
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
二○○八年十二月九日
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
一、砖类
(一)非粘土烧结多孔砖(符合GB135442000技术要求)和非粘土烧结